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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细则祥解四


香港公司条例于2004年2月13日正式生效。此次修改中重要的内容是对香港有限公司股东和董事人数的低要求做出调整。修改后的香港公司法允许股东的低人数为1人,允许董事的低人数为1人。同时允许一人担任公司股东的同时又担任该公司董事。上述规定意味着一个人即可在香港完成一间香港有限公司的所有注册手续,相信这样对许多投资者来说是一个非常方便的事情。

香港公司法此次的修改,放宽了对股东和董事的人数限制,符合国际上公司法的发展趋势。与BVI,开曼群岛,百慕达等允许一个人开设有限公司的司法管辖区不同的是,新香港公司法仍然要求将股东和董事的个人资料向香港公司注册处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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