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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可不是你想退就能退的。定金和订金在法律上性质是不同的。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则属于预先支付的一部分价款,不具备担、保的性质,如果收取订金的一方不能履行约定,则交付订金的一方只可要求返还订金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预先向对方交付的一定款项。债务人履行债务后,给付定金的一方有权收回定金,或者将定金抵作价款;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将双倍的定金返还给付定金的一方。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定金”是一种为了缔结合同或履行合同而采取的一种、担、保形式。如为缔结合同而设的“定金”,则不论购房合同是否较后缔结,开发商均应退、款或将“定金”抵作房款;如为履行合同而设的“定金”,则购房合同系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不管是合同签订前还是签订的同时交付“定金”,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成立。 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此外,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根据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在取得房屋销售的合法证件后,才能收取买房人的定金,而定金是等同罚金的。即因购房人的原因不履行购房合同,定金不退;若属开发商违约,是要双倍赔偿的。